关于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的通知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惩戒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人员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受托银行,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直属业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42号)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加大对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一、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
二、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
三、故意隐瞒配偶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
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过程中有上述失严重信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退回提取款额或贷款金额,三年内不予受理公积金支取申请,五年内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构成犯罪的,由公积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合作备忘录》规定精神,为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行,防止通过变更婚姻状况获取贷款,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办理公积金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一、夫妻双方离异后,对名下房产互相交易的;
二、离异后12个月以内的购房行为。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