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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南

作者: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8-11-30 17:43:4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推动我州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促进政务公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印发的《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服务指南。

 

第一部分服务承诺

 

一、服务工作“四公开”

在窗口服务中公开服务标准,实行优质服务;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监督;公开服务承诺,实行限时办结;公开办事纪律,实行责任追究。

二、推行首问负责制

对进入各办事大厅和服务窗口的办事职工和群众,首位接洽或受问人为首问责任人,应当做到必须热情接待、全程服务,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应按规定时限*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迅速负责帮助联系到承办人,做好全程交接。

三、实行一次性告知制

各窗口服务承办人对服务对象咨询必须一次性告知,告知内容包括:政策规定、办理业务流程、办理所需资料、业务表格填写要求等。按规定不能办理的,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和说明。

四、开展预约和上门服务

针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集中、批次多的服务项目或到窗口办理业务确有困难的缴存单位或职工,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预约或上门服务。

五、遵守文明服务准则

各服务窗口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遵循以下服务准则:态度和蔼、举止端庄、耐心细致、用语规范、文明服务。

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州委九项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勤政高效;严格依法、依纪、按章办事;严禁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报”,杜绝“生、冷、硬、横、拖”;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

 

第二部分服务项目

 

一、缴存服务

(一)缴存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一年以上社保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法人证书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出具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取得居住证的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一年以上社保缴纳证明、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进城务工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审核--办理缴存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二)个人账户设立

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新设立单位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已缴存单位为新增职工设立个人账户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审核--开立个人账户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三)变更登记

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更改姓名时,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四)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营业执照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单位委托书、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五)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在工资关系转移的次月初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州内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场所:州内转移可在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或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异地转移在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办理。

办理要件:

1、州内转移的,提供职工调动文件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新建立劳动关系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转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其它用以核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的材料。

办理流程:

1、州内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审核--办理州内转移手续

2、异地转移:转入职工在州内转入地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业务--转出地中心办结信息与资金转出--转入地中心办结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州内转移当日办结。异地转移的,转入地中心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受理;转出地中心5个工作日内办结信息与资金转出;转入地中心3个工作日内办结信息接收与资金转入。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集体封存或启封,由单位开具封存或启封报告。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七)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变动的缴存清册送至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受委托银行审核,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审核--单位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登记个人明细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八)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社厅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受理窗口审核--管理机构审批--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5个工作日办结。

(十)提高缴存比例

有条件的单位可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提高缴存比例。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办理流程:单位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审核--办理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二、提取服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补交土地收益金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

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相应证明材料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不同类型的提取,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和购房首付款凭证(购买现房的,应在签定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1年内办理;购买期房的,应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载明的交房时间1年内办理,若遇延期交房的,需由房开商出具延期交房证明和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证明文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过户后1年内办理);

3、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或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明(载明的批准日期2年内办理);

4、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载明的批准日期2年内办理)、原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

6、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第一次提取提供住房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期还款明细账、偿还银行贷款的存折或银行卡;第二次提取提供银行出具的近期还款明细账。

7、偿还州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需增加配偶或共有人参加委托代扣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共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材料;租赁商品住房或独立结构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当期无产权登记证明(都匀地区的需同时提供都匀市和经开区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当期无产权登记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单身职工租房的还应签署《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

9、退休的,提供本人退休证明或退休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审批表;

10、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11、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2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提供居民户口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13、职工工作调离本州,由职工自主选择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手续。办理转移的,由转入地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提取的,提供调动文件或相关资料;

14、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土地收益结算单;

15、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以上办理要件需提供原件)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审核--支付资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贷款服务

(一)贷款办理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

公共材料

1、填妥的《黔南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薄等有效居留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离婚、丧偶未再婚的在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受理窗口签署婚姻状况声明);

4、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5、已支付总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不同类型的贷款,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借款申请人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产权人为借款人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协议)、契税完税凭证、销售不动产发票、二手房估价报告、首付款收据、卖方银行帐户;

3、购买经济适用房、集资建造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经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售房合同(协议);住建、土地、发改等部门批准建房的文件;

4、购买私人自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所购住房的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发票、建房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购房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评估报告;

5、职工拆迁安置的商品房,提供借款申请人与房开商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职工拆迁安置的经济适用房,提供借款申请人与政府或其他批准的拆迁安置机构签订的经产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应补付的房屋差价与申请贷款金额的差额部份,提供已付款收据;

6、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所建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土地权属证明或用地批准书、所建住房的估价报告、工程概预算、住宅建筑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或完成项目总投资65%的证明材料;所建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的,提供第三方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提供第三方房屋评估报告;

7、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的土地权属证明和房产权属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建住房估价报告、所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抵押的,提供第三方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提供第三方房屋评估报告;

8、个人商转公贷款的,在个人确定具备有能够提前结清银行剩余贷款本金的前提下,提供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出具的余额情况表、商业银行贷款历史还款记录。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公积金贷款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并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但保合同--公积金管理机构网上审批—职工办理贷款抵押--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委托银行抵押物登记情况后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且个人信用报告无不良记录,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提前还贷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当期利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

办理场所: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

办理要件:提前还贷申请表。

办理流程:

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州中心办事服务窗口或县(市)管理部审批后办理结清手续

2、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剩余贷款的还款计算方式--中心办事服务窗口或县(市)管理部审批后办理还款手续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日办结。

 

第三部分其他

 

一、信息查询

查询渠道:各办事服务窗口、12329服务热线、官方网站(www.qngjj.gov.cn)、手机公积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微信公众号、各个办事服务大厅查询机。窗口及查询机提供2005年以来的职工或单位明细账信息;网站提供本年的职工或单位的明细账信息。

查询内容:单位和职工可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缴存、提取、贷款明细、公积金服务指南、公积金相关政策。

查询所需要件:

1、通过窗口查询的,应出示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等证件。

2、通过网站及查询机查询的,应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员应输入单位公积金账号。

查询时限:通过窗口、网站、查询机、12329服务热线、手机公积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当年公积金信息的,可当场获得结果或答复;申请查询一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信息的,建议在当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或查询机上查询。单位或职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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