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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作者: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6-19 09:47:36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黔南公积金发〔2015〕10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我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现就我州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准确核定其住房公积金月缴额。

(二)各缴存单位应在认真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州行政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3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4年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缴存额的上下限标准

(一)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6538元÷12个月=3878.17元)的3倍,即11634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2792元(11634元×12%×2)。

    (三)缴存基数下限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4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三、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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