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4年度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我州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相关数据,现就我州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作如下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一)各缴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额。
(二)各缴存单位应在重新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我州行政辖区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我州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度黔南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1561元÷12个月=3463.42元)的3倍,即10390元。
(二)单位和职工个人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上限为2494元(10390元×12%×2)。
(三)缴存基数下限为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3年度我州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标准执行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