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
黔南公积金发〔2015〕13号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工作,确保因提前还贷所提取的资金真正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功能,经中心与州内各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协商并在直属业务部对部分银行(建行、工行、中行、农行)提前部分还贷或全部结清(以下简称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测试的情况,现决定在本州范围内对缴存职工提取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住房贷款(含商业银行贷款,下同)的操作规程进行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目前执行此项业务规程的范围
全州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金融机构受理的个人住房贷款还贷业务。
二、统一偿还操作方式
对于职工以提前偿还住房贷款为由提取公积金的,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转入职工在还贷银行的贷款帐户或过渡帐户内,不能再转入职工的还贷存折或卡内。
三、偿还公积金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偿还建行或农行住房贷款的。其他流程和资料不变,但业务人员须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的“贷款合同查询”处,查询该职工的贷款帐号并将该帐号填入提取通知书的收款帐号栏,提取通知书的收款人填写“主借款人的姓名”。
(二)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前偿还除建行和农行以外各家银行的住房贷款。其他流程和资料不变,业务人员需要与当地或职工贷款银行联系,确认银行过渡帐户的帐号和名称。
业务人员在填写“提取通知书”和支付凭证用途摘要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贷款”和“借款人姓名”,并提醒职工保持电话畅通,以便于银行联系。
(三)业务人员在为职工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用于提前偿还全部住房贷款时,必须与贷款银行核对贷款余额,提取公积金的金额不能大于贷款余额,且提取的金额只能保留到“百位”,“百位”以下全部舍去。例如贷款余额是19389元只能提取19300元。
(四)业务人员必须提醒申请职工务必在办理完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持“提前还款申请表”到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否则,其提取的公积金有可能会退回管理部(直属业务部)在银行开立的公积金专户内。
(五)职工申请提前偿还在工行的住房贷款时,不能有逾期贷款(可在贷款流水帐中进行查询)。如有逾期贷款必须提示职工要先用自有资金结清该部分逾期贷款本息后,才能受理职工提前偿还贷款的申请。
四、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操作流程
除需要的其他资料不变外,银行必须在为职工出具的同意其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审批表上注明该职工在银行的“贷款帐号”。其他处理程序与提前偿还公积金贷款一致,所提取的公积金也不能转入该职工的还贷存折或卡内。
五、建立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经办行“提前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机制
各管理部(直属业务部)要将此项业务纳入对各经办银行办理公积金业务的考核内容,切实加强日常沟通和定期、不定期考核,包括业务处理流程、资金到帐情况、办事服务效率及客户是否满意等。
六、本通知只适用于缴存职工偿还本州境内的个人住房贷款,对本州缴存职工偿还州外购房贷款的,暂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七、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与中心审计监察科李永杰同志联系(电话:8235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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