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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作者: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8-12-14 17: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受托银行,各县(市)管理部,中心各科室、直属业务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有效破解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堵点”问题,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和职工满意度,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通知》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确需留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的,由业务经办人负责复印。

二、各部门应加强电子档案管理,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及时扫描身份证明材料进行身份信息留存,确保影像资料的规范、完整、清晰,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调取复用。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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