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每年开展一次。参加对象为本支部党员及预备党员。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要严格坚持党员标准,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坚持人人平等、民主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中心机关党委领导下,以支部为单位,主要分五个步骤进行:
1、学习教育。支部组织对党员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有关文件。
2、自我评价。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3、民主评议。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4、组织考察。召开支委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5、表彰和处理。对民主评议肯定的好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经评议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给予组织处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并督促限期整改。
三、预备党员不宜评为优秀党员。对预备党员中表现突出的,可以给予口头表扬或奖励。对在民主评议中需要进行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在预备期内改正错误;问题严重的可以延长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民主评议党员的各类材料要按规定纳入党建工作资料妥善保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结束后,党支部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书面报上级党组织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