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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作者: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0-04-10 17:52:21    浏览次数:      【字体: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报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收悉。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州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为防范资金风险,确保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经2020年3月30日黔南州第三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贷款政策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相应调整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2.首套住房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二手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3.购买房龄超过20年“二手房”的,仍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5万元,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30万元。

二、提取政策调整

取消原政策中患有重大疾病可提取公积金、最低缴存标准职工因子女就读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缴费困难可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三、政策调整由州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四、此次政策调整自二○二○年月一日起施行。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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