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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作者: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4-01 10:22:57    浏览次数:      【字体: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报来《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收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文件精神,结合我州缴存职工对住房消费的实际情况及住房公积金使用现状,经2015年3月30日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全体会议审议,现批复如下:

一、适度放宽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政策

(一)申请“二套房贷款购买新上市发售普通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申请“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

    1.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米(含)以下住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2.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米以上住房:房龄低于10年(含)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房龄在10年以上20年以下(含)的,首付款比例仍执行不低于60%的规定。

3.购买房龄超过20年“二手房”的,仍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三)“二套房”贷款利率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取消原来执行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

(四)“二套房”贷款申请条件。缴存职工在结清首次申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执行上述调整后的政策。

二、明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额度。根据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对自行新建自住住房的,明确贷款金额不超过30万元;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明确贷款金额不超过20万(翻建)和10万元(大修)。

三、不再受理缴存职工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的申请。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切实贯彻落实148号文件关于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房和改善型自住房的精神,本次政策调整后,不得向缴存职工发放第三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也不得受理其第三次因购房为由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四、授权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必要时根据148号文件要求开展贴息贷款等业务通过资金融通手段放大住房公积金功能。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可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规定列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开展上述业务时,应当与商业银行签署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条款。

五、根据19号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进一步规范租房提取额度、简化提取要件,支持无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所租住房屋的年租金总额。取消原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10%的规定。

六、加强提取风险防范,建立违规提取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登记制度

(一)对伪造购房(租赁、贷款)合同、提供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对骗提套取职工的个人信息,要记入公积金中心“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库”,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5年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协助造假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行为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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