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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批复

作者: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2-08-21 10:14:09    浏览次数:      【字体: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报来《关于适当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请示》(黔南公积金呈[2012]09号)收悉,经2012年8月17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届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认真执行当前国家住房公积金信贷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保障首套住房刚性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禁止三套房贷款”的原则,在此基础上认真做好公积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同意适当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适当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对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借款期限。对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调整为30年,具体贷款年限按职工申请贷款时的年龄距法定退休时间核定。

(三)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能力系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系数调整为0.5,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月计缴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12月×50%×借款年限。

(四)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范围。对于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自主租赁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可以提取其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1、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职工,可根据与当地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一年的廉租住房租金;

2、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职工,可根据与当地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及与出租人签订的经住房保障机构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租住房屋的年度租金与廉租住房年度租金补贴的差额)支付一年的住房租金;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根据与当地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支付一年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4、自主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房屋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0%的,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相关住房租赁手续,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支付一年的住房租金。

(五)适度放宽购房或还贷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成员范围。子女与父母共同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提取各自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补付该套住房的购房款或偿还该套住房贷款。

三、你中心要认真做好执行本次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相关调整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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