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决定
黔南住金管委 [2014]3号
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决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并结合我州实际,经2014年3月11日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在购置保障性住房时支取个人账户公积金。允许符合购置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在购房时支取使用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缴存余额支付购房余款。
二、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实施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对缴存职工原有住房进行拆迁,在安置还房时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予以政策上的适当倾斜。
(一)缴存职工在上述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被征收房屋需补交土地收益金的,可支取个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缴存余额进行补交。该次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支取,不受此前我州住房公积金相关支取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取次数限制。
(二)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并在上述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不需要补付住房差价款的安置还房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可以提取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补充房屋拆迁及安置还房过程中发生的住房性支出。
三、对因城镇规划建设需要进行拆迁安置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政策上有条件地适度予以放宽。对实施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因缴存职工原有住房被拆迁,安置还房时需要贷款解决还房差价款的职工,已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在结清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补付一套安置还房差价款。此次申请的贷款可以不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按首套房贷款规定办理。
四、适当放宽我州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为做好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根据《黔南州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精神,对引进到我州工作并取得黔南州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的,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次月起,即可申请购买自住住房个人公积金贷款,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放宽到50万元。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执行本次政策调整的相关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相关调整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