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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租金的实施细则

作者: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5-04-02 10:00:32    浏览次数:      【字体:    

为切实解决缴存职工基本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以下简称“三部委”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提取条件和范围。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自住房屋租金:

(一)租住本州内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

(二)租赁本州内商品住房或独立结构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应先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其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房租时,可提取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应合并计算。

二、关于提取额度

(一)租住本州内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按实际需支付的房屋月租赁费用提取(已享受了房屋租赁补贴的,应当扣除已享受的租赁补贴部分);

(二)租赁本州内商品住房或独立结构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按《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实际租金提取,但总的提取额度每年不超过12000元。

三、关于提取要件及有关资料

(一)公共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如同时提取配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2.《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应同时提供:

1.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

2.租金缴纳证明材料(不含租赁补贴)。

(三)租赁商品住房或独立结构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应同时提供: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产权房证明,并附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单身职工租房的,同时出具未婚证明。

四、认真落实责任,严格执行“三部委”文件关于审核工作的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提取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及配偶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2.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提取行为;

3.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必要时可到职工单位、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及承租房屋所在辖区居委会或社区组织进行核实;

5.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二)关于提取次数及提取审核时间的规定

1.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屋租金以年为单位进行审核管理,申请人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也可每半年提取一次。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申请。

    2.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提高风险意识,切实防范和整治骗提套取行为

(一)对伪造租赁合同、提供虚假证明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及时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二)对骗提套取资金的职工个人信息,要及时记入公积金中心“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库”,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5年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当事人、协助造假的机构及相关人员,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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